行為人冒充警察的,涉嫌招搖撞騙罪。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如果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招搖撞騙罪侵害的結果不單單是財產,一些案件中也會造成對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侵犯。比如假冒警察身份威脅被害人與其發生性關系、威脅被害人向其泄露隱私。
招搖撞騙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這是本罪同侵犯財產權利的詐騙罪的主要區別之一。盡管行為人的撞騙行為也可能騙取財物,但由于行為人采用的是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手段致使人民群眾以為這些不法行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所九
因而直接破壞了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動。這也是本罪特殊的、實質的危害所在。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的行為。
1、行為人必須具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者職稱的行為。
所謂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者職稱,不單是指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且也包括此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他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者職稱,例如普通機關的行政干部冒充公安機關的干部,普通國家干部冒充高級職務的國家干部等。如果行為人冒充的是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進行招搖撞騙活動的,不能構成本罪,達到犯罪程度的可能構成詐騙罪或其他犯罪。
2、行為人必須具有招搖撞騙的行為,即行為人要以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或職稱,招搖炫耀,利用人民群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信任,實施了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所謂招搖撞騙,通俗地講就是到處行騙,因而構成犯罪的行為一般都具有連續性、多次性的特點。如果行為人只有一次這種行為的,原則上不宜以犯罪論處。
上述兩種要素必須同時具備并存在有機的聯系,才符合招搖撞騙的客觀要求。如果行為人出于虛榮心僅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但并未借此實施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為壞構成招搖撞騙罪。如果行為人既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但并未借此實施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為,不構成招搖撞騙罪。如果行為人既有冒充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又有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為,但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未以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手段的,即兩行為之間不存在有機聯系的,也不構成招搖撞騙罪,其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為可能構成其他犯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非國家工作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這里所說的非法利益,不單指物質利益,也包括各種非物質利益。但本罪的主觀惡性一般限制在“騙”的范圍內,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搶劫、強奸的故意,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是一種給受害人心理上造成威脅,使之不敢反抗的手段,那就是一種更為嚴重的犯罪了。例如冒充緝私人員,威脅走私分子交出走私物品;冒充司法人員,逼迫被告人家屬與之發生性關系等,都應分別以搶劫罪、強奸罪等論處。如果不只有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例如,行為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是出于虛榮心的,單純為了達到與他人結婚的目的而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為了順利住宿或購買車船票而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的,都不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七十二條
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