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累犯增加基準刑的10%-40%,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前罪與后罪都必須是特定之罪即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
一、有前科能判緩刑嗎?
有前科能否判緩刑的問題。首先必須明白,《刑法》之所以規定緩刑,是充分考慮到,部分被告人通過接受審判,已經得到足夠的教育和警戒,再犯罪的可能性低,沒有進行特殊預防的必要性。其次,緩刑是我國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一種表現,逐步擴大緩刑的適用比例已成為一種趨勢。因此,只要不是累犯或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同時又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的緩刑適用條件,不管是否有前科,都可以適用緩刑。最后,問題是,怎樣區別前科和累犯呢?所謂前科,是指接受過刑事處罰的事實。可見,任何人只要接受過刑事處罰,就有了前科,至于舊罪與新罪的時間間隔、罪名、刑罰,則在所不問。累犯包括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就構成一般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后任何時候再犯這三類犯罪的,就構成特殊累犯。可見,前科與累犯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有前科的人可能是累犯,也可能不是累犯。因此,有前科但不構成累犯的人,依然可以適用緩刑。
二、特殊累犯是什么意思?
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刑法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刑法理論將這一犯罪形態稱為特殊累犯。從規定的變化中,可以看出,特殊累犯的范圍得以擴大,筆者將從修改前的規定著手來分析這一變化。
三、特殊累犯的特殊之處是什么
特殊累犯的特殊之處:前罪與后罪都必須是特定之罪即危害國家安全罪。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后罪應當判處的刑罰的種類及其輕重不受限制。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時間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或毒品犯罪的,都構成相應的特殊累犯。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