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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機關在給予政務處分之前,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履行集體審議手續。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1. 對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按照管理權限,直接或者委托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2. 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3. 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權限對其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4. 督促開展反腐敗和廉政教育工作。因此,不需要召開職工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