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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相關資料查詢顯示:第二十八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3、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