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為借款人,高管為擔保人,催收公司是否及于高管
公司為借款人,高管為擔保人,催收公司是否及于高管
1、未依《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2、擔保有效,A公司對主債務負連帶責任。《公司法》是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法,《公司法》第十六條公司決議屬于公司內部管理事項,對外無效力,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應該以“A公司在借款協議上保證人處的公章”事實為依據。3、依照《擔保法》認定A公司對常X向黃X的借款本息負連帶保證責任。4、擔保無效,黃X無過錯,A公司有過錯并負責償還常X不能償還的債務。雖然債權人有對擔保合同的審核義務,但只是一般義務,只要進行形式審核即可。
導讀1、未依《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2、擔保有效,A公司對主債務負連帶責任。《公司法》是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法,《公司法》第十六條公司決議屬于公司內部管理事項,對外無效力,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應該以“A公司在借款協議上保證人處的公章”事實為依據。3、依照《擔保法》認定A公司對常X向黃X的借款本息負連帶保證責任。4、擔保無效,黃X無過錯,A公司有過錯并負責償還常X不能償還的債務。雖然債權人有對擔保合同的審核義務,但只是一般義務,只要進行形式審核即可。
不是。具體步驟如下:1、未依《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2、擔保有效,A公司對主債務負連帶責任。《公司法》是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法,《公司法》第十六條公司決議屬于公司內部管理事項,對外無效力,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應該以“A公司在借款協議上保證人處的公章”事實為依據。3、依照《擔保法》認定A公司對常X向黃X的借款本息負連帶保證責任。4、擔保無效,黃X無過錯,A公司有過錯并負責償還常X不能償還的債務。雖然債權人有對擔保合同的審核義務,但只是一般義務,只要進行形式審核即可。
公司為借款人,高管為擔保人,催收公司是否及于高管
1、未依《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2、擔保有效,A公司對主債務負連帶責任。《公司法》是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法,《公司法》第十六條公司決議屬于公司內部管理事項,對外無效力,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應該以“A公司在借款協議上保證人處的公章”事實為依據。3、依照《擔保法》認定A公司對常X向黃X的借款本息負連帶保證責任。4、擔保無效,黃X無過錯,A公司有過錯并負責償還常X不能償還的債務。雖然債權人有對擔保合同的審核義務,但只是一般義務,只要進行形式審核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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