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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刑法》第205條及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發布的《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1、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2、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3、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可見,在認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并不考慮開具發票是否超越企業“經營范圍”或是否超越“發票使用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