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生育保險報銷規定包括產前檢查、生育或終止妊娠、計劃生育手術時需在當地生育保險協議機構就診,不能使用醫療保險卡結賬。分娩或實施終止妊娠的流、引產術后,參保職工需在90天內到重慶南岸區社會保險局辦理生育保險待遇申領手續。參保職工因公出差、異地工作、探親、準假外出等原因在市外進行生育或終止妊娠以及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需提供單位證明和醫院出具的級別證明。個人申領待遇時需提供的證件及資料包括身份證、單
法律分析
重慶市生育保險報銷規定如下:在產前檢查、生育或終止妊娠、計劃生育手術時,參保人員需在當地生育保險協議機構就診,不能使用醫療保險卡結賬。
2、在分娩或實施終止妊娠的流、引產術后,由參保職工本人或其委托人于當次醫療行為結束后90日內到重慶南岸區社會保險局辦理生育保險待遇申領手續。
3、參保職工因公出差、異地工作、探親、準假外出等原因在市外進行生育或終止妊娠以及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必須在申報費用審核時提供單位證明和醫院出具的級別證明。
4、屬生育發生并發癥,須在確切診斷結論作出之日期5個工作日內,由參保職工本人或其書面委托人持《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生育并發癥備案表》、診斷證明、病歷等材料到重慶市所在區社會保險局備案。
個人申領待遇時需提供的證件及資料
1、本人的身份證及兩張復印件,代為申領的,提交申領人身份證及兩張復印件、委托書、受委托人的身份證及兩張復印件;
2、單位出具該員工是單位參保職工的證明,并加蓋公章;
3、產前檢查費用發票,檢查報告單原件(復印件加蓋醫院章);
4、《(再)生育服務證》和復印件;
5、協議服務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用收據、出院證明(注明妊娠起止時間、胎兒數、是否順產等情況),住院明細總清單,嬰兒出生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流引產醫學證明、專家鑒定證明等。
6、參保職工因特殊情況需要在非協議服務機構急診的,必須出具急診就醫證明(醫療機構加蓋急診章)、住院病歷復印件(加蓋醫院章)。
拓展延伸
根據《重慶市社會保險局關于貫徹落實若干問題的意見》(渝人社發〔2012〕35號),重慶生育保險需要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1. 身份證件:參保人需要提供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戶口簿等有效證件。
2. 婚姻狀況證明:參保人需要提供婚姻狀況證明,包括結婚證、離婚證等有效證件。
3. 出生證明:參保人需要提供出生證明,包括出生醫學證明、人口普查證明等有效證件。
4. 獨生子女證:參保人需要提供獨生子女證,證明其獨生子女身份。
5. 銀行卡:參保人需要提供銀行卡,用于生育保險金的發放。
6. 電子檔案:參保人需要提供電子檔案,以便進行數據查詢和管理。
7. 生育保險手冊:參保人需要提供生育保險手冊,了解生育保險的相關政策和規定。
8. 生育保險待遇申請表:參保人需要提供生育保險待遇申請表,申請生育保險金待遇。
以上證件和資料是重慶生育保險參保人需要提供的,如未按規定提供證件和資料,將影響生育保險金的領取和享受。
結語
重慶市生育保險報銷規定如下:參保人員在產前檢查、生育或終止妊娠、計劃生育手術時,需在當地生育保險協議機構就診,不能使用醫療保險卡結賬。分娩或實施終止妊娠的流、引產術后,參保人員需在90天內到重慶南岸區社會保險局辦理生育保險待遇申領手續。參保職工因公出差、異地工作、探親、準假外出等原因在市外進行生育或終止妊娠以及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必須在申報費用審核時提供單位證明和醫院出具的級別證明。屬生育發生并發癥的,須在確切診斷結論作出之日期5個工作日內,由參保職工本人或其書面委托人持《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生育并發癥備案表》、診斷證明、病歷等材料到重慶市所在區社會保險局備案。個人申領待遇時需提供的證件及資料包括:身份證、單位證明、產前檢查費用發票、診斷證明、病歷、再生育服務證、協議服務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用收據、出院證明、嬰兒出生證明、死亡證明、流引產醫學證明、專家鑒定證明、急診就醫證明、住院病歷復印件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修正):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七十八條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規定批準機構的設立的;
(二)違反規定進行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審批的;
(三)違反規定進行現場檢查的;
(四)違反規定查詢賬戶或者凍結資金的;
(五)泄露其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的;
(六)違反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的;
(七)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其他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修正):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七十六條 拒絕、阻礙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修正):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七十七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情節嚴重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禁止有關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進入保險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