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因工致殘、死亡的勞動者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并應當承擔喪葬費。但是,法律沒有對喪葬費的具體數額作出規定。具體的賠償金額應根據被保險人家庭經濟狀況、死者收入情況、喪葬時間、地點、規模等因素綜合考慮后確定。
法律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障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者在工作期間發生意外事故受傷或者患病, 需要休養、治療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支付醫療費、工傷津貼、護理費和傷殘津貼:
(一)直接支付醫療費;
(二)在規定范圍內支付工傷津貼、護理費和傷殘津貼。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未依法向因工致殘、死亡的勞動者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或者低于規定標準支付的,應當追繳未支付的部分,并給予罰款;未按規定承擔喪葬費的,應當給予罰款。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在遺產分割中,應當優先支付包括下列費用在內的債務和費用:
(一)因繼承或者遺囑執行而產生的費用;
(二)葬禮和喪葬的費用;
(三)遺產管理的費用;
(四)為遺產而起的訴訟費用;
(五)其他依照法律規定需要優先支付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