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一,主觀方面不同。危險駕駛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而交通肇事罪的主觀方面則表現為過失。第二,客觀方面不同。危險駕駛罪表現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且情節惡劣。而交通肇事罪表現為在交通運輸活動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的行為。第三,出現的危害結果不同。危險駕駛罪是行為犯,只要有醉駕或追逐競駛的行為且情節惡劣,不要求造成實際的危害結果,而交通肇事罪則要求造成重大事故,有實害結果。第四,量刑不同。危險駕駛罪是一種較輕的犯罪,而交通肇事罪是較重刑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