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發生工傷事故致死的,由用人單位支付補助金和喪葬補助金。但是,法律沒有規定是否包括未來可能的經濟損失在內。
法律依據:
1.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因工傷或者職業病死亡的,其人身損害賠償、喪葬補助金等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2.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經濟補償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 《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當事人應當依照損害程度、損失后果和侵權者過錯程度等因素確定賠償數額。
綜上,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工傷喪葬費用是否包括未來可能的經濟損失,但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賠償數額應當考慮到損失后果的因素,因此存在包括未來可能的經濟損失的情況。而《勞動合同法》的經濟補償規定也能為此提供一定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