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改制企業老工傷的賠償方式如下:
1、對于一至四級的工傷職工,單位在破產、撤銷或解散時,應一次性提取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2、對于五至十級的工傷職工,單位應發放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3、完成上述賠償后,工傷保險關系終止。
破產企業的工傷賠償:
1、工傷認定:首先需要對員工的工傷情況進行認定,確認是否符合工傷賠償的條件;
2、工傷賠償責任人確定: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3、賠償項目和標準:包括醫療費用、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按照國家和地方的相關規定執行;
4、工傷保險介入:如果破產企業參加了工傷保險,可以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相應的賠償費用;
5、破產財產分配:如果企業資產不足以支付全部賠償金,工傷員工的賠償金可以列為破產財產分配的優先支付項目。
綜上所述,破產改制企業對老工傷職工的賠償方式包括:一至四級工傷職工一次性提取至退休年齡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五至十級工傷職工發放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完成賠償后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八條
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