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特殊物品衛生檢疫管理辦法》于2007年6月1日起實施,其目的是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止傳染病等疫情擴散。根據該辦法,特殊物品的進出口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檢驗檢疫規定,并經過申報、檢驗、檢疫等程序才能合法進出境。具體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進行物品抽樣檢測、接受衛生檢疫部門監管等。對于違反規定的情況,該辦法也明確了相應處罰措施。主要有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同時,對于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公共衛生的特殊物品,還會采取強制措施。此外,該辦法還規定了相關部門的職責和權利,以便更好地監管特殊物品的衛生檢疫工作。
【法律依據】:
《特殊物品衛生檢疫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未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擅自入境額定價值為人民幣1萬元以上的特殊物品和額定重量為20公斤以上的特殊物品,或者以欺騙、偽造手續、轉口運輸等方式逃避檢驗檢疫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尚未銷毀的,予以銷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