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九條 《國境衛生檢疫法》和本細則所規定的應當受行政處罰的行為是指: (一)應當受入境檢疫的船舶,不懸掛檢疫信號的; (二)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在入境檢疫之前或者在出境檢疫之后,擅自上下人員,裝卸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的; (三)拒絕接受檢疫或者抵制衛生監督,拒不接受衛生處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一百一十條 具有本細則第一百零九條所列第(一)至第(五)項行為的,處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具有本細則第一百零九條所列第(六)至第(九)項行為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具有本細則第一百零九條所列第(十)、第(十一)項行為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