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飲酒或者醉酒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酒后駕駛機動車輛,發生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醉酒駕車,放任危害結果發生,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應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酒后駕車不僅是對他人生命的漠視,也對自己的生命的不尊重,更危害著公共安全。依照我國《刑法》規定,酒后駕車肇事達到法律規定的標準,就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一、酒駕處理后對以后有什么影響?
(一)刑法第133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酒后駕駛機動車輛的,以交通肇事罪論處。
(二)如果認定為危害公共安全行為,處罰將比交通肇事罪重得多。
(三)“這樣如何定罪,是否可以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來定”:如果定為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司法解釋,除了醉酒駕車、在鬧市以外,還需要以下要件:“肇事后繼續駕車沖撞,放任危害后果的發生,造成重大傷亡”。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醉酒駕車犯罪案件法律適用問題新聞發布稿》“
統一法律適用,積極預防和嚴懲醉酒駕車犯罪一段時間以來,由于醉酒駕車犯罪頻發,社會輿論對此比較關注,對此類犯罪的定罪量刑也有不同意見,司法實踐中的處理也不完全一致,有必要統一法律適用。
二、醉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構成條件有什么
醉駕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條件有以下幾點:
(1)醉酒駕車肇事,只發生一次沖撞的情形。在這種情形下,如果行為人肇事致人傷亡或者造成財產損失較小,
尚不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一般應認定為危險駕駛罪,而不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理由是,醉酒駕車發生交通事故,醉駕者對駕車行為雖出于故意,但對于發生肇事后果通常出于過失,如果尚未達到交通肇事罪這一過失犯罪的入罪標準,則不能反過來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一故意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即使確有證據表明醉駕者對危害后果持故意心態,也還要看其當時的醉駕行為是否具有與放火、決水等四種行為相當的危險性、破壞性,不能一概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醉駕者也可能出于報復目的而在道路上針對特定人員或者車輛實施撞擊,此時醉駕者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毀壞財物罪,而不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醉酒駕車肇事后繼續駕車沖撞的情形。
行為人明知酒后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后繼續駕車沖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醉酒駕車肇事,僅發生一次性沖撞的,一般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肇事后繼續沖撞造成重大傷亡的,可以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律依據:《刑法》第在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