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待遇標準:根據工亡職工的不同情況,提供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供養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和兄弟姐妹。申請條件包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年滿一定年齡、未滿18歲等。停止享受撫恤金的情況包括就業、參軍、再婚等。供養資格按工亡時的條件核定。非因工死亡的賠償標準應按比例賠償。
法律分析
工亡待遇標準
(一)喪葬補助金
標準: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
標準
(1)、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2)、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供養親屬范圍
(1)、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
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就業或參軍的;
(3)、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5)、死亡的。
確定是否符合被供養資格時間
職工因工死亡,其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的資格,按職工因工死亡時的條件核定。
四、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賠償標準(不屬于工傷的情況):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金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一次性撫恤金
賠償數額
3個月平均工資
6個月工資在職的6個月,離休的3個月[2]
因為死者也有過錯,賠償應該按照比例來賠。
結語
工亡待遇標準應根據職工的實際情況進行合理補償,包括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供養親屬范圍廣泛,申請條件明確,同時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的情形也有所規定。對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賠償,應根據死者的過錯程度進行比例賠償。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一章 總 則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一章 總 則 第七條 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工傷保險的監督管理,確保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