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變更和注銷需辦理相應登記;宅基地使用權人有占有和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宅基地滅失后需重新分配;出賣、出租住房后不再批準再申請宅基地,受讓人限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的宅基地使用權變更和注銷登記有什么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條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二、宅基地使用權人的義務
(1)占有和使用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占有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個人住宅以及與居住生活相關的附屬設施。
(2)收益和處分。
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獲得因使用宅基地而產生的收益,如在宅基地空閑處種植果樹等經濟作物而產生的收益。
(3)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
對沒有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4)宅基地使用權人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土地管理部門將不再批準。
并且,宅基地使用權的受讓人只限于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拓展延伸
宅基地使用權的法律程序和權利保障
宅基地使用權的法律程序和權利保障是指在民法典中對宅基地使用權變更和注銷登記的具體規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變更需要經過一系列程序,包括申請、審查、公告等環節,確保變更手續的合法性和透明性。同時,法律也規定了宅基地使用權的權利保障,包括對宅基地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禁止非法侵占、侵害宅基地使用權。此外,法律還規定了宅基地使用權的終止和注銷程序,保障宅基地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通過法律程序和權利保障,確保宅基地使用權變更和注銷登記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維護宅基地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
結語
宅基地使用權的變更和注銷登記是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條進行的。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在轉讓或者消滅時,必須及時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宅基地使用權人有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權利,可以在其上建造個人住宅及相關附屬設施,并享有由使用宅基地所產生的收益。若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宅基地使用權也將消滅,對于沒有宅基地的村民,應重新分配宅基地。此外,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和出租有一定限制,且只限于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宅基地使用權的法律程序和權利保障確保了變更和注銷登記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維護了宅基地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預防 第十九條 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流域和區域水資源的統一調配和管理,在編制流域和區域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和供水計劃時,必須考慮整個流域和區域植被保護的用水需求,防止因地下水和上游水資源的過度開發利用,導致植被破壞和土地沙化。該規劃和計劃經批準后,必須嚴格實施。
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節約用水,發展節水型農牧業和其他產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章 總則 第四條 國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扶持發展居民住宅建設,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產交易 第四節 房屋租賃 第五十五條 住宅用房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金和其他租賃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