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工人工傷致殘老板為避責注銷公司違法,公司注銷的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清算,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償還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等費用才可以辦理注銷手續。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