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國境衛生檢疫的正常管理活動。我國于1986年12月公布了《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在我國的國際通航的海港和機場所在地,以及陸地邊境和國界江河的進出口岸,設立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對進出國境的人員和交通工具、行李、貨物實施醫學檢查、衛生檢查和必要的衛生處理,以保護我國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而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足以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的行為,就是對我國國境衛生檢疫管理活動的破壞。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的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
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是指入境、出境時采取逃避、蒙混或者其他手段,不接受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對人身或者物品的醫學檢查、衛生檢查和必要的衛生處理,以及其他違反應當接受國境衛生檢疫義務的行為。根據《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包括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的行為包括下列幾種情形:
(1)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員逃避查驗或者衛生處理的。
(2)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在入境檢疫以及必要的衛生處理完畢之后,擅自上下人員,裝卸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的。
(3)入境、出境的集裝箱、貨物、廢舊物等物品的承運人、代理人或者貨主,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攜帶人、托運人或者郵遞人未向衛生檢疫機關申報檢疫,逃避檢疫的;入境、出境的旅客、員工個人攜帶或托運的可能傳播傳染病的行李或物品未經查驗而擅自攜帶、托運入境、出境的;郵電部門在衛生檢疫機關對應當實施衛生檢疫的郵包進行衛生檢查和必要的衛生處理前,擅自運遞郵包的;入境、出境的尸體、骸骨托運人或者代理人未申請衛生檢疫或者逃避、拒絕衛生檢疫機關所實施的必要的衛生處理的,或者擅自移運因患檢疫傳染病而死亡的病人尸體,未將其就近火化的。
(4)未經衛生檢疫機關實施衛生處理,擅自排放壓艙水,移下垃圾、污物等控制的物品的。
(5)未經檢疫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和人員,擅自離開查驗場所的。
(6)染疫人在隔離期間、染疫嫌疑人在就地診驗或者留驗期間,擅自離開隔離場所或者診驗、留驗場所的。
(7)拒絕接受檢疫或者抵制衛生監督,拒不接受衛生處理的。
(8)其他違反應受國境衛生檢疫義務,可能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
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是構成本罪的結果條件。檢疫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黃熱病、艾滋病以及國務院確定和公布的其他傳染病。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是指實際造成了傳播的后果,也就是說使他人感染上了檢疫傳染病,但感染的人數沒有要求,也不要求被傳播的人發生死亡等嚴重后果。所謂有傳播嚴重危險,是指雖然尚未實際造成檢疫傳染病的傳播,但具有造成檢疫傳染病傳播的極大的現實可能性,一般表現為散播了大量檢疫傳染病病菌或者病毒,對公共衛生構成嚴重威脅的情況。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二條 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