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法定的監護人,除非父母死亡或無法找到,才可由爺爺奶奶擔任監護人。如果父母無監護能力,監護人可以是祖父母、兄姐、親屬或朋友,并需得到單位或居民委員會的同意。如有爭議,由單位或委員會指定,可提起訴訟。如果沒有規定的監護人,單位、委員會或民政部門可擔任監護人。監護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負責保護被監護人的權益,違反責任需承擔責任并賠償損失。法院可撤銷監護人資格。
法律分析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法定的監護人,爺爺奶奶不是法定的監護人。
除非未成年人的父母都死亡或者無法查找到下落的,可以由爺爺奶奶作為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監護,是為監督和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而設立保護人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監護具有以下特征:
1、被監護人須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監護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3、監護人的職責是由法律規定的,而不能由當事人約定。
因此,法定監護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從一般的情況來說就是年滿18周歲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結語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為法定的父母,而非爺爺奶奶。僅當父母已故或下落不明時,爺爺奶奶可擔任監護人。若父母已故或無監護能力,監護人可由祖父母、兄姐或其他親友擔任,需得到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的同意。如監護人產生爭議,由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可向法院申請裁決。若無規定的監護人,由所在單位、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監護人應履行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權益,且不得處理其財產,違反者應承擔責任并賠償損失。法院可撤銷監護人資格。監護制度旨在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監護人必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家庭贍養與扶養第二十三條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的弟、妹成年后,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七章參與社會發展第六十六條國家和社會應當重視、珍惜老年人的知識、技能、經驗和優良品德,發揮老年人的專長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參與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家庭贍養與扶養第十六條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