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植物檢疫條例》規定,應檢物品范圍主要包括以下三大類。其中前兩類屬法規的規定,需由國家有關植物檢疫部門明文規定,第三類由植物檢疫機關根據疫情的需要決定。
1.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凡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論是否列入應施檢疫的植物和植物產品名單,也不論運往何地,在調運之前,都必須經過檢疫。
2.列入應施檢疫名單的植物和植物產品:列入應施檢疫名單的植物和植物產品,運出發生疫情的縣級行政區域之前,必須經過檢疫。
應施檢疫的植物和植物產品范圍,與植物檢疫對象有密切的聯系,一般都在制定植物檢疫對象名單的時候,同時制定應施檢疫的植物和植物產品名單。
3.有關包裝材料和運載工具等:對可能被植物檢疫對象污染的包裝材料、運載工具、場地、倉庫等,也應實施檢疫。如已被污染,應按檢疫機構的要求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檢疫法》 第七條 調運植物和植物產品,屬于下列情況的,必須經過檢疫:
(一)列入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名單的,運出發生疫情的縣級行政區域之前,必須經過檢疫;
(二)凡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論是否列入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名單和運往何地,在調運之前,都必須經過檢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