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占有人對于他方侵占或者妨害自己占有的行為,可以行使法律賦予的占有保護請求權,如返還原物、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占有保護的理由在于,已經成立的事實狀態,不應受私力而為的擾亂,而只能通過合法的方式排除,這是一般公共利益的要求。占有人無論是有權占有還是無權占有,其占有受他人侵害,即可行使法律賦予的占有保護請求權;而侵害人只要實施了本條所禁止的侵害行為,即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不問其是否具有過失,也不問其對被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是否享有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條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依法請求損害賠償。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