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觀:
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一)根據本級和上級財政部門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本部門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實施辦法,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二)組織本部門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清查、登記、統計匯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三)審核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按規定權限審核或者審批有關資產購置、處置事項;(四)負責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資產的調劑工作,優化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推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共享、共用;(五)督促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六)組織實施對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使用情況的評價考核;(七)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并向其報告有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法律客觀:《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第四條 符合下列情形的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應當予以處置: (一)因技術原因確需淘汰或者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 (二)涉及盤虧等非正常損失的; (三)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現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毀損、滅失的; (五)因單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或者部分職能、業務調整等而移交的; (六)發生產權變動的; (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處置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