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銷后,工傷職工無法起訴公司要求承擔工傷保險待遇。解決此類糾紛的唯一途徑是起訴公司股東或清算組成員。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承繼單位應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借調期間受傷的職工由原用人單位承擔責任,除非有補償協議。破產企業在清算時需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法律分析
由于公司注銷,公司作為訴訟主體的資格已經消滅,工傷職工如果再起訴公司要求其承擔工傷保險待遇,將會遇到被告主體不適格問題,最后會因此被駁回仲裁或者起訴。在此情況下,只能通過起訴公司股東或者清算組成員方式來解決此類糾紛。
《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拓展延伸
公司工傷認定注銷流程及注意事項
公司工傷認定注銷是指解除對員工工傷認定的有效性,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和注意事項進行操作。首先,公司應與相關部門取得聯系,了解具體的注銷流程和要求。其次,準備好相關的文件和材料,如工傷認定證明、注銷申請表等。然后,按照要求填寫申請表,并附上必要的證明材料。在提交申請后,公司需要耐心等待相關部門的審批和處理。同時,注意保留好相關的文件和記錄,以備后續需要。在整個注銷過程中,公司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確保合規操作,以免引發不必要的糾紛和法律風險。
結語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如果公司注銷,公司作為訴訟主體的資格消失,工傷職工起訴公司要求承擔工傷保險待遇可能面臨被告主體不適格問題,最終可能被駁回仲裁或起訴。在這種情況下,解決此類糾紛只能通過起訴公司股東或清算組成員的方式。在注銷過程中,公司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確保合規操作,以免引發不必要的糾紛和法律風險。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一章 總 則 第六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工傷保險的政策、標準,應當征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