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工傷職工死亡,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喪葬費。具體數額由地方政府規定。但是,若用人單位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造成工傷職工死亡,則用人單位應當賠償死亡職工家屬合理的死亡賠償金和費用,并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承擔其他責任。
法律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工傷職工死亡,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喪葬費。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造成勞動者傷亡的,應當承擔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3.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三條: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中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或者在執行非公務活動中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由單位承擔民事責任。
因此,對于工傷職工死亡的喪葬費申請,需要考慮用人單位是否存在違法行為,以及相關政策的規定。若用人單位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則需要支付相應的喪葬費;若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行為,則需要承擔更高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