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用,用于支付工傷保險金和工傷醫療費用。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程序規則〉的解釋》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履行支付安全保障措施義務導致工傷事故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喪葬費用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二條規定,喪葬費用包括殯儀服務費、車馬費、吊唁酬金等,應當按照實際支出情況予以計算和支付。
法律依據:
1.《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于支付工傷保險金和工傷醫療費用。”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程序規則〉的解釋》第一百零三條:“用人單位存在不履行安全保障措施義務等行為,致使工作人員發生工傷事故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二條:“喪葬費用,包括殯儀服務費、車馬費、吊唁酬金等,應當按照實際支出情況予以計算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