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離婚訴訟當中的借款是用來給孩子治病的等這些狀況,視為共同債務;但是個人借款是為了應付這場離婚官司,總之是沒有用在關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這件事情上的都屬于個人債務,由借款方承擔債務。《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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