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工傷確認后的10日內,支付工傷死亡人員的喪葬費。如果用人單位拖延支付或者拒不支付,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支付。但是,如果事故責任沒有明確或者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尚未出具的,則支付喪葬費的時間可以相應延長。
法律依據:
1.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單位應當在工傷確認后的10日內,支付工傷死亡人員的喪葬費;用人單位拖延支付或者拒不支付,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支付。”
2.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產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立即組織事故調查,向參加調查的職工代表、工會和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說明情況,及時采取措施,保障職工的生命健康,幫助處理后續事宜。”
3.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對于責任不明的工傷,勞動者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尚未出具的,支付喪葬費、傷殘津貼、醫療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的時間可以相應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