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符合規章的法定監護人。監護是指依照法律規章,對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法律制度。監護主要是保護民事行為能力欠缺者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法定監護人是具有監護責任的對象。
監護是指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監督和保護職責的人,稱為監護人;被監督、保護的人,稱為被監護人。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系終止:
1.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3.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4.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系終止的其他情形。
5.2、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親屬;
4.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