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主體結構分部分項工程應按設計文件全部施工完成,并符合施工質量驗收規范要求;2、質量保證資料,參建各方面責任主體質量行為資料審查齊全,符合要求(資料應提前五天報監督科審查);3、整改通知單提出的問題必須全數處理完畢,并符合要求;4、現澆砼構件鋼筋保護層檢測合格(若需處理應有設計驗算核定單或處理意見并簽字、蓋章齊全);5、施工現場符合文明施工安全生產條件,裝飾裝修階段安全評估合格;6、門窗框必須全數按設計、規范標準安裝到位;7、不同材質交接處和抹灰層厚度35mm時,防止墻面開裂的措施必須全部設置到位(增設鋼絲網,每邊寬度100mm);8、接線盒內的鎖口套圈必須設置到位;9、有防水要求的樓面除門洞外,必須全部設置高度120mm、寬度同墻寬的C20砼翻高;10、樓板(每間)厚度必須全部測量完成,并由監理工程師檢查認可,形成簽字齊全的檢查記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六十一條 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