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主體結構驗收工程實體所需達到的條件有:1、主體分部驗收前,墻面上的施工孔洞須按規定鑲堵密實,并作隱蔽工程驗收記錄。未經驗收不得進行裝飾裝修工程的施工,對確需分階段進行主體分部工程質量驗收時,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在質監交底上向質監人員提出書面申請,并經質監站同意。2、混凝土結構工程模板應拆除并對其表面清理干凈,混凝土結構存在缺陷處應改完成3、樓層標高控制線應清楚彈出墨線,并做醒目標志4、工程技術資料存在的問題均已悉數整改完成。5、施工合同、設計文件規定和工程洽商所包括的主體分部工程施工的內容已完成。6、安裝工程中各類管道預埋結束,位置尺寸準確,相應測試工作已完成,其結果符合規定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七條 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八條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二)依法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