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主體結構分部分項工程應按設計文件全部施工完成,并符合施工質量驗收規范要求;2、質量保證資料,參建各方面責任主體質量行為資料審查齊全,符合要求(資料應提前五天報監督科審查);3、整改通知單提出的問題必須全數處理完畢,并符合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一條
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 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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