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關于重婚罪的認定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有配偶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對方有配偶與其結婚的,就會構成重婚罪,是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的。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追訴期限
我國《刑法》對刑事犯罪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綜上,由于法律對重婚罪的處罰是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此重婚罪的追訴時效為5年。也就是說重婚罪在經過了5年之后就不能再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