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風尚。組織播放淫穢音像制品罪同其他有關淫穢物品犯罪一樣,都不同程度地侵害了社會的管理秩序,腐蝕人們的心靈。毒化了社會良好的道德風尚,但本罪以其音像結合的特性,使淫穢內容的傳播更加直觀更具刺激性,因而社會危害性也就更大,對社會管理秩序這一客體的侵害就更為嚴重。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播放淫穢音像制品的行為。所謂組織播放是指召集多人或多次播放淫穢音像制品的和赤。這種行為可以在家中實施,也可以在社會上或單位里實施。具體地講,所謂播放,就是以放映機、放錄機、錄音機等機器來進行傳播,但是,播放的方式并非組織播放淫穢音像制品罪所獨有,在一定條件下,播放淫穢制品也可以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另外,由于本條對于本罪已明確限定是組織播放行為,因此,只向個別人播放或僅僅是參與觀看等行為均不構成本罪。所謂淫穢音像制品,主要包括淫穢的電影、錄像、幻燈片、錄音帶、激光唱片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也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本罪不能含有以牟利為目的,否則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六十四條 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組織播放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制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制作、復制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制品組織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