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屬于自訴案件。受害人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追究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而重婚罪就屬于輕微刑事案件的范疇。對重婚罪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則。
當事人可以找證據證明對方重婚,讓他受到處罰,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對于重婚的,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
一、刑事自訴案件登記立案的后果
1、經審核,自訴狀制作符合要求,自訴人、被告人身份明確,表述犯罪事實清楚、犯罪要件齊備,提交犯罪證據材料清楚全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的受理條件的,予以登記立案,登記立案即為立案受理。
2、經審核,自訴狀制作不符合要求,應當一次性告知不符合制作要求的具體內容,要求其修改、補正。經修改、補正后符合制作要求,提交犯罪證據材料清楚全面,屬于受訴法院管轄,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登記立案并受理;不符合制作要求,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
3、經審核,自訴人(代為告訴人)沒有提交自訴證據材料的,應當要求其提交或者補充。提交或者補充證據符合要求,并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不符合要求并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
4、經審核,自訴人(代為告訴人)提交的犯罪證據材料現場不能確定是否清楚全面的,是否屬于自訴案件范圍,或者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接收訴狀并出具收到訴狀日期的書面憑證,在十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書面通知自訴人(代為告訴人)。
5、經審核,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告知自訴人(代為告訴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自訴,堅持向本院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發現不屬于本院管轄的,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6、經審核,案件不屬于自訴案件范圍或者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告知自訴人(代為告訴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7、經審核,案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應當說服自訴人(代為告訴人)撤回自訴,不撤回的,裁定不予受理。
8、對已經登記立案的自訴案件,應當告知可以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前提下進行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