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確保工程的質量,根據《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的相關規定,一方面參建單位,包括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等都應當對建設工程質量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國家也從招投標、合同簽訂、合同履行等進行了全過程的管控。在施工過程中,具體手段包括:進行每道工序都要逐一驗收、確認;主要材料進場前及投入使用前要進行檢測;完工后要進行竣工驗收等。此外,建設主管部門或是相應行業主管部門也是對建設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但是對于從事建設工程質量鑒定的機構和人員應當具有何種資質,對此并無明確的法律規定。有的質量鑒定機構造價咨詢的資質證書,有的質量鑒定機構具有檢測資質。
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同時,根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檢測單位從事檢測工作應當具有相應的檢測資質(專項檢測機構資質和見證取樣檢測機構資質)。
建設工程檢定收費標準
建設工程糾紛案件中,常見的工程質量和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收費,在《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辦法》均未作出規定。此類鑒定收費標準,依賴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價格管理相關規定,建設主管部門或是相應行業主管部門也是對建設工程質量進行鑒定,具體金額,按照當地主管部門的公示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