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醫療糾紛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為:
(一)必須有損害事實。損害事實是指某種行為致使受害人財產權或人身權受到損害,造成財產或非財產減損失客觀事實。既包括物質上的損失,也包括精神上的損失。
(二)必須有違法行為或技術上的失誤。違法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兩種形式。作為是指行為人積極地實施了法律或規章制度禁止的行為。不作為是指行為人消極地不實施法律或規章制度要求必須實施的行為。
(三)損害事實與違法行為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因果關系是確定醫療糾紛民事責任的必要條件之一,如果醫生的違法行為與病員的損害事實之間沒有因果關系,那么,不管其他條件是否具備,醫生和醫院都不承擔責任。
(四)必須有過錯。在醫療糾紛中,醫務人員的過錯只有過失一種形式,因為故意造成病人損害后果的,就構成刑法里的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罪,不再屬于醫療糾紛的范疇。醫療糾紛中的過失,也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兩種。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