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58條對重婚罪做了規(guī)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見,重婚包括兩種情況,其一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其二是無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無配偶的人如果缺乏明知而是受欺騙則不構成重婚罪。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4條的規(guī)定,對于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訴。《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條進一步明確,重婚案屬于此類輕微刑事案件之一。由此可見,對于重婚案,既可以由公安機關偵查、檢察院提起公訴,也可以由被害人直接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一方面,公安機關不能以屬于自訴案件為由不予受理;另一方面,人民法院也不能以自訴人未先行向公安機關報案為由不予受理。而在實踐中,對于重婚案尤其是后婚姻沒有領取結婚證的情形,自訴案件較多。特別是在立案登記制的背景下,自訴更為普遍。
一、重婚自訴證據要準備哪些證據
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起訴重婚罪需要準備以下證據:
(1)領取結婚證的法律婚姻:此種情況比較簡單,需要的證據有結婚登記或者偽造結婚證、與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證等直接證據。
(2)以夫妻名義同居未領取結婚證的:此種情況由于沒有像上一種情況的直接證據,因此在收集證據的時候比較麻煩,具體可以收集的證據有:朋友的證人證言、婚外情一方的保證書、懺悔書等、婚外情雙方同進同出的照片錄像等、雙方發(fā)的親密短信等等證據都可。
二、重婚自訴人的范圍
在重婚案件中,能作為自訴人提起自訴的人包括兩類。
第一是前婚姻關系中的配偶,這也是最為常見的自訴人。根據前文的介紹,重婚案中的前婚姻一定是登記婚姻。登記婚姻中的一方認為另一方重婚的,可以提起刑事自訴。起訴的對象一般為自己的配偶。如果認為配偶后婚姻中的另一方也構成重婚罪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結婚的),可以一并起訴,同時追究二人的刑事責任。
第二是后婚姻關系中的配偶。后婚姻關系中的配偶如果認為對方隱瞞已婚的事實欺騙自己登記結婚的,亦可以作為自訴人提起自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于1992年《關于重婚案件中受騙的一方當事人能否作為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訴訟問題的電話答復》中明確:重婚案件中的被害人,既包括重婚者在原合法婚姻關系中的配偶,也包括后來受欺騙而與重婚者結婚的人。鑒于受騙一方當事人在主觀上不具有重婚的故意,可以作為自訴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這里需要強調兩點:
第一,只有后婚姻系登記結婚的,后婚姻的配偶才能起訴。如果后婚姻系事實婚,則不受法律保護,其配偶不能自訴。
第二,后婚姻的配偶起訴的,只能起訴重婚者本人,而不能起訴重婚者的原配偶。因為原配偶受法律保護,未侵犯后者的婚姻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