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對于組織播放淫穢音像制品罪的立案標準是場次達到15至30次以上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犯罪行為方式要求具有組織播放的行為。與傳播淫穢物品罪相比,本罪的淫穢物品范圍僅限于淫穢電影、錄像等音像制品,并不以牟利為目的。
法律分析
一、刑法中組織播放淫穢音像制品罪是以什么標準立案的?
《刑法》第十條第二款組織播放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制品達十五至三十場次以上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組織播放淫穢音像制品罪定罪處罰。第十六條出版單位與他人事前通謀,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該出版單位的名稱、書號、刊號、版號,他人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對該出版單位應當以共犯論處。第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的情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本解釋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有關數額、數量標準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執行的具體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組織播放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制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制作、復制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制品組織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二、組織播放淫穢音像制品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一)本罪與傳播淫穢物品罪的界限
1、兩罪所規定的淫穢物品的范圍不同。本罪規定的淫穢物品的范圍只是淫穢電影、錄像等音像制品。而傳播淫穢物品罪所規定的范圍不僅包括音像制品中,而且還包括淫穢書刊、照片等其他淫穢物品。
2、兩罪的犯罪行為方式不同。本罪的犯罪行為方式要求具有組織播放的行為,即要有召集眾人觀看的行為,而傳播淫穢物品罪的犯罪行為方式較前者多,它包括出借、傳閱等多種傳播行為方式。
3、兩罪的犯罪標準不同。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組織實施了播放淫穢音像制品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本罪。而傳播淫穢物品罪則只有在情節嚴重的情況下,才構成犯罪。
(二)本罪與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界限
兩罪之間最大的區別在于主觀上是否以牟利為目的。本罪不以牟利為目的。
在我們國家傳播組織淫穢音像制品,需要有一定的立案標準,必須是組織傳播的場次達到法律當中所規定的數量,也就是15~30場。其次就是造成了惡劣的影響,也是可以構成該罪名的。
結語
根據以上所述,《刑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組織播放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制品達到十五至三十場次以上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將被定罪處罰。對于組織播放淫穢音像制品罪的認定,需要注意以下幾點:首先,本罪與傳播淫穢物品罪的界限不同,淫穢物品范圍和犯罪行為方式有所不同;其次,本罪與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區別在于是否以牟利為目的。因此,在我國,要認定組織播放淫穢音像制品罪,需要滿足一定的立案標準,即組織傳播場次達到法律規定的數量,并且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九節 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條 以牟利為目的,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穢書刊而提供書號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三百零一條 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九節 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七條 本法所稱淫穢物品,是指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
有關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不是淫穢物品。
包含有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