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是公訴和自訴相交叉的案件,既可以自訴,也可以公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是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重婚罪既是自訴案件,也可以轉化為公訴案件(只有在被害人不告訴情況下其他公民向檢察機關控告才轉為公訴案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5、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
一、要取得重婚罪證據必定要從它的犯罪行為方面來取,而它的犯罪行為有: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后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時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后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后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所以說重婚罪取證也要從這幾個方面展開,才會收集到能證明案件事實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