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是公訴和自訴相交叉的案件,既可以自訴,也可以公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重婚罪既是自訴案件,也可以轉化為公訴案件(只有在被害人不告訴情況下其他公民向檢察機關控告才轉為公訴案件)。根據司法實踐,近幾年來,不少重婚案件的被害人,由于在經濟生活上依賴于重婚的犯罪分子,因此她們往往不敢起訴,或者起訴后受對方甜言蜜語或威逼恐嚇而撤訴或和解了事,致使一些犯罪分子逍遙法外,逃避法律制裁。因此,司法機關作了補充規定:重婚案件一般由被害人自訴,如果情節比較嚴重,影響很壞的,即使被害人不起訴,而由人民群眾、社會團體或有關部門提出控告,應由人民檢察機關審查決定是否構成重婚罪。如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一)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三)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四)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一)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二)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三)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四)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五)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