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是公訴和自訴相交叉的案件,既可以自訴,也可以公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是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重婚罪既是自訴案件,也可以轉化為公訴案件(只有在被害人不告訴情況下其他公民向檢察機關控告才轉為公訴案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5、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
一、犯重婚罪是否要坐牢
重婚罪會坐牢,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或明知他人有配偶的情況下而與之結婚,重婚是觸犯《刑法》的法定事由,若是重婚會被法院判刑。
重婚是可以自訴也可以公訴的刑事案件,無論是通過受害者自己向人民法院自訴還是向公安、檢察機關報案,經過法院的審判認定重婚者的重婚犯罪事實成立,會對其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