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破案后,經審理判決之后,就會返還受害人被侵害的財產。一般情況下,案件審理終結后,公安機關等相關部門就會通知受害人認領回自己的財物。受害人在接到通知后,在規定時間持相關證件去領取即可。若受害人是被電信詐騙的,則需受害人在判決后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公安機關經審核后就會將涉案資金進行返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五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單,隨案移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應當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作出處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后,有關機關應當根據判決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進行處理。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繳國庫。
司法工作人員貪污、挪用或者私自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