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教育、公安、衛生健康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應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健康狀況和文化程度進行初審。初檢不受戶籍和應征地限制,初檢結果在全國范圍內互認。
法律依據:
《征兵工作條例》 第十八條 教育、公安、衛生健康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應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健康狀況和文化程度進行初審。
初審合格人員根據鄉、民族鄉、鎮和街道辦事處人民武裝部(以下統稱基層人民武裝部)或者普通高等學校征兵工作站通知,在規定時限內,自行到指定醫療機構參加初檢。初檢主要對身高、體重、視力以及對裸露部位文身疤痕等身體明顯不合格問題進行檢查。初檢不受戶籍和應征地限制,初檢結果在全國范圍內互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