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返還定金:
1.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
2.交付定金后開發商又拒絕出售房屋的;
3.交付定金后開發商不能開發或預售該商品房,導致購房合同無法簽訂的;
4.出現合同約定的退還定金的情形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