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后家人可以與其通信嗎
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后,除因國家安全或者偵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看守所接受辦案單位的委托,可以對被羈押人發收的信件進行檢查,如果發現有礙偵查、起訴和審判的情形,可以扣留,并交由辦案機關處理。但司法實踐中,犯罪嫌疑人的信件或給犯罪嫌疑人寄信通常在案件沒有出現生效判決以前很難出現在收信人手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第二十九條人犯的近親屬病重或者死亡時,應當及時通知人犯。
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時,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在嚴格監護的條件下,允許人犯回家探視。
第三十條人犯近親屬給人犯的物品,須經看守人員檢查。
第三十一條看守所接受辦案機關的委托,對人犯發收的信件可以進行檢查。如果發現有礙偵查、起訴、審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辦案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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