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犯罪嫌疑人被關押進看守所,按規定經過辦案機關同意,是可以與家人打電話的,但如果沒有重大事項,是不批準的。
法律依據:
《看守所條例》 第二十八條 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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