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拆遷過程中的損失賠償包括哪些方面
企業在拆遷過程中的損失賠償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1、企業經營用房的市場價格賠償。企業經營性用房的補償對象只能是房屋的產權人,如果企業是承租人的話,那么只能是對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對自建的地上物有權獲得補償。
2、企業經營場地的土地使用權的市場價格賠償。企業經營場地的土地使用權的市場價格的補償對象是土地使用權人,補償依據以證書或租賃合同為準。
3、不可移動設備的損失補償。對其補償的標準應按照設備使用年限進行折舊或重置市場價格計算。
4、可移動設備的搬遷費、安裝費的補償。具體補償標準按照當地搬遷費標準或實際發生額計算,安裝調試費應當由設備供應商出具報價和證明。
5、人員遣散安置和停工留薪等費用補償。異地遷建廠房的,需要支付停工期間的工資和社保費;對于停止經營的,需要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6、停產停業造成的訂單違約損失補償。訂單損失應當出具正式法律文書證明,以判決書的形式確定解約損失證明效力最高,被拆遷企業不能隨便與客戶約定中止訂單的賠償協議,否則拆遷人或征收人不予認可。
7、停產停產造成的預期利潤損失補償。被拆遷企業應當證明投資數額和近三年平均合理利潤,以證明合理的投資收益回報,結合剩余經營期限,計算預期的利潤損失。
8、其它與拆遷有關的損失補償。如實驗室、無菌車間、包裝車間等特殊廠房的驗證費,廣告投入后尚未回收成本的損失,駐外機構停產期間的必須開支等等。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