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一、有限責任公司:
1.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2.有限公司的董事長不是由公司章程直接產生,公司章程只是規定其產生的辦法。
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