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療機構的過錯:醫療機構不得違反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所承擔的義務,如不得違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產品質量法》、《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說規定的義務。總體來說,醫療機構在醫療事故中違反的義務主要是管理義務,如按批準的診療范圍開展診療活動、適格人員的任用、保證醫療設施設備處于良好使用狀態、保證醫療器械、藥品、醫療用品符合國家要求及按照規定保管醫療文件等。
2、醫務人員的過錯: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行為人即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是否存在過錯,需要按主客觀標準進行判斷。
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及過于自信的過失。《條例》規定醫療事故的過錯是過失,主要的目的是強調行為人沒有主觀惡意,如果是故意,則應按照刑法處罰或者按一般人身損害賠償處理。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四種:
(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一、法律的規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9條第1款規定:“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
以上規定,立法者用列舉的方式,述明了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的因素。那么對“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因素如何正確理解和適用呢?仍需具體的加以分析。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了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的主要內容。從立法本意上看,之所以把“責任程度”作為鑒定書的主要內容,是因為“責任程度”不僅僅是在處理醫療事故賠償案件中作為賠償數額多少的考慮“因素”,更重要地是作為能否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如是否構成醫療事故罪)和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行政責任的主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