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注冊個體戶營業執照,寫明經營地區,經營種類即可以申請注冊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
《工商企業登記管理條例》
第四條 申請登記的工商企業,應當是直接從事生產經營并實行獨立核算的單位。工商企業所屬的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由該工商企業統一申請登記。
第五條 工商企業應當登記的主要事項:企業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籌建或者開業日期、經濟性質、生產經營范圍、生產經營方式、資金總額、職工人數或者從業人數。
第六條 工商企業只準登記和使用一個名稱。在同一市、縣境內,不得使用已登記的同行業工商企業的名稱。
第七條 開辦工商企業,需要進行基本建設的,應于建設項目批準后三十日內,向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籌建登記。工商企業建成后,應于投產或者開業前三十日內,向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開業登記。
第八條 開辦工商企業,不需要進行基本建設的,不辦理籌建登記,直接申請開業登記。申請開業登記,應于開辦企業批準后三十日內,向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